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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关键词:安全员专业、安全评价师、安全管理部、产品不外售办证、项目试运行

时间:2022-08-08     

        【问1】“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最新专业能力要求?

        【具体问题】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要全部达到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要求,对于企业有难度。请问企业如何应对?

        【答】为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二司制定了《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空间建设应用指南(试行)》《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等,并以《关于印发<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应急危化二〔2021〕1号)印发。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中对于化工企业在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达标给出了如下过渡政策:

  1. 《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

  2. 《导则》印发前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a)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b)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中则提出了“开展两类重点人员学历提升行动”方案:利用高职百万大扩招、开放大学继续教育、高校远程继续教育等方式,遴选并向企业推荐具备条件的院校,协调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考试入学等政策,为有关人员提升学历提供便利。“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在职资质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应利用过渡政策给出的空间,积极组织学历提升,力求资质达标!

      对于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职业资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供参考!

        【问2】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可否作为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答】1.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不属于化工操作或管理类技术职称,不符合化工中级职称要求,安全评价师在2020年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列为职能技术等级证书,非人力资源保障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

        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2021)14号文,鼓励产业工人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鼓励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等级待遇挂钩。供参考!

        【问3】是否可以将安全管理部设置为安环部?

        【答】企业可以单独设置安环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企业不可以设置HSE部门或者安环部门,满足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2015]第79号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欧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一般设置HSE部门,企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有共通性、一致性、关联性,从HSE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可以合并为整合的HSE管理体系,设置HSE部门有利于统一管理公司的EHS事项,在满足依据1和依据2的要求后,是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还是设置HSE部门,视企业实际运营需求而合理设置。供参考!

        【问4】冶金企业制氧站氧气不外售,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不需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等文件也就金属冶炼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设施进行了回复。金属冶炼企业因生产需要,需配套建设制氧站等产生危险化学品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冶金企业因生产需要,一般都会建设制氧站等危险化学品配套设施,中间产品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上文复函的要求,当中间产品不作为产品外售时,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且进行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工贸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供参考!

        【问5】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组织试运行?

        【答】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要做好试运行、试生产,竣工验收之后要做好项目的投产组织工作。试运行、试生产在项目建设中是技术上的一个关键时刻,试运行不成功,就会引起返工,拖长投产期,造成投资费用增加。

        依据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1.30)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环节,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装置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项目试生产(使用)。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依据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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