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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时间:2024-09-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投资额指本期本阶段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审批、批准、备案或者同意的投资额)

三、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1处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2处以上5处以下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5处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管道所属单位书面同意施工,但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改正,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既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2项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3项及以上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已建立相应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相应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或者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30日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60日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抽查发现3处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抽查发现3处以上5处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抽查发现5处以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作业场所已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他已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60日以上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亦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3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上5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5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上5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处以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1.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1.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1.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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