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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报告也复核?2023年度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结果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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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2023年重点工作》的任务安排,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工作。


1、复核工作过程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公开的1239份鉴别报告进行了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别报告占比约为20%。根据初审结果,秘书处抽取43份(约占问题报告数的17%)鉴别结论错误及可能影响鉴别结论的鉴别报告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最终形成43份鉴别报告的复核意见。


2、复核总体情况

2023年度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工作共复核43份鉴别报告。43份鉴别报告的鉴别委托方所在地涉及全国18个省、市和自治区。43份鉴别报告涉及鉴别单位数共39家,鉴别单位类型涵盖检测机构、环保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等,其中检测机构占六成以上(图1)。鉴别对象为污泥及灰渣的鉴别报告数占84%以上。


3、发现的主要问题

复核工作发现鉴别报告存在鉴别结论错误、鉴别对象分类不准确、样品采集不规范、鉴别结论依据不足、样品保存和检测不规范等主要问题(图2),其中采样不规范和鉴别结论依据不足的比例分别高达48%和44%,鉴别结论明显错误的比例为30%,鉴别对象分类不准确的比例为28%,部分报告存在多种问题,反映当前鉴别单位总体鉴别水平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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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别结论错误

1.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将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名录》中代码为HW772-003-18)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的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和混合判定规则,应判断为危险废物的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将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不满足GB5085.7规定的“利用”情形下产生的固废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固废焚烧炉废气经“喷射活性炭+除尘器”处理产生的混有废活性炭的飞灰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

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规定的超标率判断应属于危险废物的,将其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如鉴别对象缩减采样数,判断过程按照未缩减采样数的检测结果判断方案,将其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鉴别对象分类不准确

1.废水处理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混合后鉴别,未分类鉴别。如将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的混合污泥直接作为检测、鉴别对象。

2.需要鉴别的污染土壤,开展鉴别时未按不同污染程度进行分类鉴别。如原位污染土壤未按照HJ 298第4.1.8条要求,对不同污染程度的环境介质进行分类采样鉴别。

3.不同种类的固废混合后鉴别。

(三)样品采集不规范

1.采样时间和频次不符合HJ298的要求。如间歇产生的固废,1个月内固废产生次数小于所需份样数,未将所需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鉴别对象连续产生,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次在一个月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2.减少采样份样数的依据不符合HJ298的要求。如原料来源广、种类多,原料中污染物含量差异大的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固废,鉴别时缩减采样数,不符合HJ298中减少份样数的情形。

3.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其产生过程尚未终止,应在固体废物产生工艺节点采样,却采集堆存状态固体废物样品并以该检测结果做出判断。

(四)鉴别结论依据不足

1.固体废物处置后的固体废物鉴别,未按照GB5085.7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的要求,先明确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毒性危险特性。

2.主要的危险特性识别不全或排除依据不足。如生产过程原辅料的筛选识别不完整,导致特征污染物识别不完整;危险特性排除依据不足问题,如以浸出毒性检测结果排除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

3.无鉴别过程,用历史检测报告的结论作为鉴别结论。

4.鉴别期间工况不稳定或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具有代表性。

(五)样品保存和检测不规范

1.样品保存超期,如超过采样规范或检测方法规范对样品保存期的要求。

2.检测方法错误。

(六)其他

1.未上传《鉴别方案》和/或《鉴别报告》。

2.附件材料不全。

3.鉴别方案中文字性描述的初筛样品采集时间与采样照片显示时间不一致。

4.后续工作安排

(一)专家委员会将复核意见发送至鉴别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的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复核报告进行后续处理。

(二)对出具鉴别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鉴别单位,专家委员会将对其后续公开鉴别报告予以重点关注。

(三)对出具鉴别报告质量较差的鉴别单位在信息平台曝光,促进鉴别单位优胜劣汰。研究建立鉴别单位“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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