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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时间:2022-07-25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下午,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线索,有辆面包车运送危险化学品至义乌市福田街道黄某某经营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调查,该车车主是王某某,销售并叫驾驶员袁某某运送稀释剂、弹性漆等化学品给黄某某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稀释剂175KG/桶1桶、20KG/桶7桶,弹性漆19KG/桶22桶,王某某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鉴定,查扣的物品稀释剂、弹性漆系易燃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2021年3月份以来,王某某从东阳市某公司购进原材料醋酸乙酯、二丙酮醇、120号溶剂油等危险化学品,在诸暨经过配比混合后分装,成品名称为稀释剂和弹性漆,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用车子运送销售给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黄某某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直至2022年4月6日被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查明违法所得共计48950元。

        上述王某某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稀释剂175KG/桶1桶、20KG/桶7桶,弹性漆19KG/桶22桶,没收违法所得48950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了危险化学品领域一项常规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需要办理济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联系山东众米财税,可进行济宁危化品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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