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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时间:2022-07-0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目录

一、前言

二、预审查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七、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和调试情况

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九、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前言

[竣工验收的特点]

        工程完工,生产现场经过试生产之后。因此一切文字材料和评价报告要围绕这一特点进行。如:盖有竣工章的施工图(竣工图)、交工报告、验收报告等;

        所有的报告、检测都是对现场实际的肯定或否定;

         竣工验收是安全设施和措施的验收,应当包括公用工程、辅助设施对安全生产的衔接和保障程度的分析评价内容。

[审查的要点]

        对现状的描述是否如实;

根据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准确;

结论是否明确。

[对验收的要求]

        1.现状描述和提供的材料(包括:图纸、各种报告)要与现场一致;

        2.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变更,对这些变更报告要如实描述分析,如出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问题,则应报告当地安监局申请变更或申请重新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3.描述应结合试生产情况,如:公用工程的满足安全生产的符合性需要站在试生产结束的角度分析评价公用工程设计、施工的正确性;

        4.对试生产暴露出的问题和设计中的缺陷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对影响评价结论的主要缺陷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才能出报告,确认意见应明确具体;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凡是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安全设施和条款都要进行检查;并出具明确结论。

        6.竣工验收应出具详细设计或施工图阶段的各专业图纸,不能以设计专篇或“竣工图”来代替施工图。


预审查

        1.1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另外,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1.2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但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法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预审查主体]由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预审查目的]审查会前对原则性的、较大的、影响审查结论问题提前审查,避免出现前置性的问题。

[注意] 首先按安全许可管理分类附表确定建设项目的类别,检查分类是否正确,因为每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同,需要审查的侧重点也不一样。 

[审查要点]

总体: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一类项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手续;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二类项目:

        即不需要经过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的。

        除了一类项目要求审查的重点以外,还要 审查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项目选址、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提示]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第一章第2条执行.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预审查

        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三类项目:

          即不需要经过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的。

           除了一、二类项目要求审查的重点以外,还要要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提示]按《设立安全审查》第一章执行。

二、设立安全审查

(一)预审查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

5、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审查范围,是否有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预审查应包括]

1.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是否明确;

2.隐患整改是否经过评价单位的确认。 

        1.3 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一致,分期建设、分步验收的内容是否在设立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的范围内。

[要点]

1.验收范围明确、具体;

2.验收主体要求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与设计一致,没有设计审查的要与设立批复一致;

3.分步建设、分步验收的内容是否与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范围一致。

4.同时应满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章第3款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预审查

        建设项目设计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一致,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2.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2.1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审查重点]

一类项目:

1.项目的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2.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3.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与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提示]

1.总图检查应图、文、表一致,总图不能代表对总平面布置的检查,报告中必须有对总平面布置的检查内容;

2.检查项目要齐全,凡是标准规范中明确距离要求的项目都要检查;

3.注意装置内部的安全间距检查如:压缩机、明火设施、控制室、配电室、机柜间等。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三)款或者第三部分第(二)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三类项目:

[提示]按《设立安全审查》第二、三章执行,(二)安全条件论证(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或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二)建设项目概况执行

二、设立安全审查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6、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7、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文字说明、图、表是否齐全、清楚;选址是否与设立审查阶段的选址相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2、对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备设施等情况的概述是否全面、准确,工艺流程介绍是否详细(包括文字描述、化学反应方程式、副反应、吸热放热情况等)。

        3、是否对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包括:工艺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操作难易程度,水、电、汽、风消耗,自控水平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是否可行。是否对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4、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生产和储存规模、运输量、贮存天数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明确主要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数量等。

        5、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描述准确、全面,总平面布置中各功能分区设计是否合理,按照厂区地形、风向、上下游关系布置的合理性,防爆区划分、安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是否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完整并满足要求;特别是涉及到项目安全保障的工程,其供应是否安全可靠;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7、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数量是否设计齐全;是否提供了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并全面、清晰;是否对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是否表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关设计并达到规定要求。

        3.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3.1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一类项目:

[要求]两个符合

        (1)符合设立批复文件和已经通过审查的设计;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对于引进的工艺技术应注意引进的深度;

        参照《设立安全审查》第二章第4款执行.

二、设立安全审查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

        5、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2)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

        对比主要是工艺技术的对比而不是规模的对比,如:溶剂苯-甲苯,主要是关注安全性,其次才是技术经济性如:转化率。)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全部特种设备;

        (4)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5)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包括危险度达到Ⅰ级的操作单元)

 

[自控和安全连锁]

        一、设立提出的要求和设计的内容应当实现;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需要自控和连锁应当先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或修改设计;

        三、在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当说明变更理由,验收评价报告对此要有明确的结论,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不需要自控和安全连锁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装置和操作条件等情况,不需要配置的技术原因,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操作控制现状等)报当地安监部门,经市或县级安监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市级以上化工安全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不纳入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的范围,

        4. 配套和辅助工程

        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五)款的有关要求,审查配套和辅助工程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求]

1.配套和辅助工程;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

4.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搜集与处理 。

[提示]按《设立安全审查》第五章执行.

 

二、设立安全审查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明确、满足要求。

        4、污水处理系统特别是扑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贮存和处置系统能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注意]

        虽然要求一样,但是验收与设立的角度是不同的,设立只考虑资源是否满足,而验收则是否把资源送到项目中来, 稳定可靠地(安全性)满足项目最大的需求量,并且是否已经经过试生产的验证。

        5. 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5.1.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六)款的有关要求,审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提示]按《设立安全审查》第六章执行

二、设立安全审查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

        3、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4、是否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等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是否明确了数据来源;

 2.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是否分析全面、准确,特别注意要结合工艺特点进行分析;

 3. 定性、定量分析固有危险、有害程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

 4.同类企业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提示] 验收与设立的角度也是不同的,设立分析是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而验收则应是分析在采取相应措施后能否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5.6.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和调试情况

        1、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要求] 1.设计

(1)应提供施工图(或详细设计)作为设计依据;

(2)施工图应涵盖建设项目的各个专业的全部内容;

(3)施工图的深度应符合规定;

(4)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规定;

        2.施工:应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1)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2)施工方应按图施工,并要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章;

(3)竣工图应与现场一致。

        3.监理: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天然气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注意监理范围应涵盖项目的全部内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要求]

1.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2.施工报告应涵盖所有的安全设施;

3.施工报告内容应符合8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提示]

        施工报告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不能由建设单位代替。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出具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交接、中间交接等相关资料。

[释义]

监理: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等,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由当地或者上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监理、监督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交工报告的标准依据]

SH3503-2007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HG29237-94化学工业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要求]

1.凡是《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应该监理的都必须实施监理;

2.监理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3.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报告要对工程质量作出结论;

4.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交工报告或相关文件作为验收依据,交工报告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

[提示]

1.验收评价报告施工质量的结论应引述交工报告、监理报告、监督报告的结论;

2.施工质量首先应通过交工报告进行反映和认定。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单项(项目)工程名称:

①工程类别栏:在填写时对相应类别划√           ②本证书一式五份

4、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结果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承担检测、检验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消防设施是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安全设施的调试情况是否全面、准确并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注意] 凡是有检测周期规定的,均应在法定检测周期之内。

[强检的内容]

1.消防验收报告;

2.防雷防静电检测验收报告;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检测登记证明;

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设施的检测报告;

5.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的变送器检测报告;

[法规依据]

《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防雷减灾机构申报检测,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25.压力表:压力表、 风压表、 氧气表;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 CO2分析仪、 SO2分析仪、 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 瓦斯测定仪;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7.1.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提示]《意见》中规定: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的要作出说明。

        7.2.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提示]两个重点:考核和总结


 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装置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指标。

3、主要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和成本。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工艺联锁、安全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7、安全设施的稳定性、有效性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8、“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9、设计合同规定要考核的其它项目。

[试车总结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1、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2、试车实际步骤与进度。

        3、试车实际网络与计划网络的对比图。

        ※4、试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对策。

         ※5、开停车事故统计分析。

         ※6、安全设施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7、试车成本分析。              ※: 重点关注

        ※ 8、试车的经验与教训。

        9、意见及建议。  

        7.3. 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提示]根据《办法》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新建项目不能留有隐患(应该包括设计和施工两个过程),因此报告所提出的需要整改项都应该整改完毕并达到标准要求,并经评价机构确认,才算具备验收条件,除非评价报告认为整改完成前其风险也是可以接受的。

         8. 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要求]按《设立安全审查》第二、三章执行.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二、设立安全审查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是否结合工艺进行分析评价,如:对电石、二氯异氰尿酸钠、氯磺酸等是否结合气象条件和竖向布置进行了分析。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侧重于合理性并结合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分析。

        4.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原则上应具体描述和分析。

[提示]虽然要求一样,但是设立与验收的角度应该注意,不能照抄设立评价报告的内容;验收更侧重于采取了工程措施以后,当地的自然条件对项目的影响.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含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设备和设施(含特种设备等法定检测内容)、作业场所、事故及应急管理等),依据《办法》、《细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提示] 共七个方面的内容

[要点]

1.采用的安全设施:应按《安全设施目录》逐项列出,并说明与标准规范的符合性。特别注意不能无中生有。

   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依据。

   列出未采取(用)设计的安全设施,并说明原因或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

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⒊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⒍其他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情况;

⒎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⒏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

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⒑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11.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12.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工艺技术的可靠性:

   1) 主要以本项目试生产运行情况的描述来说明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情况 的描述。

4.自控和安全连锁:

   与116号文及149号文的符合性(运行情况)

5.装置、设备和设施

  ⒈装置、设备和设施试生产过程中的运行情况;

  ⒉装置、设备和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

  ⒊装置、设备和设施的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6.作业场所:

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应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

⒊作业场所的法定职业危害监测、监控情况;(根据国家总局第23号令,职业卫生专篇将来要单独进行评价) 。

[释义]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在工程上采取的隔离、屏蔽、通风、降温等措施。

7.事故及应急:

⒈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

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情况;

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

⒋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

⒌事故调查处理与吸取教训的工作情况。

[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

[建议]将两个标准有机结合在一起,框架用AQ标准,内容参考导则(单位版) 。

        9.结论和建议

        1、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结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注意]

1.结论应依据各章节中对事实的描述和分析,前后要相互呼应;

2.结论要准确、客观。

2、是否根据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持续改进的情况和企业管理模式和趋势,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发展趋势,从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意]

1.报告中各章节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应汇总在最后整改要求的或建议中;

2.所有建议都应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

3.提出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注意]

      1.施工图(详细设计阶段)应加盖竣工章;

      2.施工图的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竣工图是否建立在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绘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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