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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危险化学品资质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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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济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代办!

时间:2024-10-28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在诸多风险,所以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管制。知法方能守法,跟着山东众米财税集团小编来看看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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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是解释相关行为的准则,要了解危险化学品行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从法律中检索是最好的方法,我们来看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吧。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5)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6)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更改相关信息或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8)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大部分的处罚是先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但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法律的施行,情节十分严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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