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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解答(二)

时间:2022-08-25     

31.为什么要突出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和作用?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业人员每一个作业步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二是在作业人员集中精力专注于具体作业过程时,监护人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或紧急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出现场。因此作为一名监护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作用,安全作业不仅是保护作业人,也是保护自己。

本标准第4.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案例】2015年4 月9日,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就是在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受限空间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

32.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监护人员证有效期如何规定?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标准未做出明确要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途径:

(1)由企业自行组织(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培训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委托地方有培训实力的企业集中开设培训班培训;

(3)由社会上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每一种培训各有优缺点。自行组织培训可以准确识别企业内部的各种风险,但培训力量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委托外培虽然培训师资力量可以保证,但对各企业具体风险的识别不够准确,针对性不强。

一般而言,坚持“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发证”的原则。

特殊作业监护人证书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33.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监护人培训学时是否有要求?再培训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分布;

(2)国家标准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3)监护人员的职责要求;

(4)各项安全措施的确认检查方法;

(5)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

(6)应急救援技能及常用个体装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7)气体检测器的使用方法及检测要求;

(8)其他内容。

本标准未对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及再培训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监护人培训工作纳入企业的总体培训计划,在有关制度中自行明确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监护人的再培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4.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合格证有无统一模板或参照样式?

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合格证书无统一模板,也无参照样式。各培训单位可自行设计、制作、标注可监护的作业种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后发放。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监护人员应按要求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或复印件)备查。

35.为什么要强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作业实施人一起,共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期间监护人离开现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本标准特别规定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就是针对部分企业随意安排监护人,不能专心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提出的严格要求。要求监护人必须专心做好监护工作,不能兼做它事。

【案例】2017年2月17日,吉林某石化公司作业人员在安装原料水罐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中,引爆罐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就是车间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属地监护人职责。

36.特殊作业时是否可以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

特殊作业现场不能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应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本标准中第 4.10条f)款规定:“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不能保证监护人对所有的作业做到全程监护。同一作业面上15m 半径内的多个同类特殊作业可以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但应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作业风险大小等合理增加监护人员。

37.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本标准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如停止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离开受限空间、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装、停止接电等。对动火作业还要求在 30min 内返回现场,方可继续动火作业,否则应对周围气体重新检测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案例】2015年10月19日,江苏某化工建设工程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业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与罐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中途脱岗,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38.作业审批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本标准第 4.11条要求,作业审批人的通用职责要求有:

(1)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审批人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3)审批人应核查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各环节审批人在审批安全作业票时,应重点关注各项审批环节的内容和人员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查作业活动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对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等。

39.如何理解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本标准第 4.16条规定: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这是因为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可能会增加新的作业活动或涉及其他类型的特殊作业,导致原有的风险分析与实际不符,可能造成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案例】2018年,某石化公司发生较大爆炸火灾事故。承包商在进行苯储罐内浮盘拆除过程中,在确认浮盘已无修复价值后,决定整体更换浮盘。施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对施工方案也审查不严,没有发现承包商施工方案中无浮盘拆除内容的问题,导致风险识别不充分,未识别出浮盘拆除时存在苯液挥发导致燃爆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40.如何理解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危险有害因素,与原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管控措施不符,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哪些作业属于同一作业区域上的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常见类型有:

(1)在管廊上实施动火作业时,覆盖区域地面上有动土施工作业;

(2)吊装作业时其下方覆盖区域有人员进入或有其他作业进行;

(3)高处拆除作业时正下方有动火作业等。

42.GBZ/T 260 对职业禁忌证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规定患有 GBZ/T 260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工作?

根据GBZ/T 260—2014《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故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工作。如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工、高处作业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证,有心肺功能异常的人员不应从事受限空间作业(缺氧)等。

43.为什么要规定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整理现场,将临时挪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实施作业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拆除或暂时移动妨碍作业的设施,如动火作业时需将窨井封盖、受限空间作业时需拆开储罐顶部的通气孔、吊装作业时需拆除旁边的护栏等。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恢复相关设施到作业前的状态,避免这些设施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如盛装可燃液体的储罐在实施了受限空间作业时,拆开了顶部通气孔,作业完毕未恢复封闭,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就有可能造成物料与空气接触引起爆炸事故。吊装时拆除护栏造成的防护缺失也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

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有序,也可以避免施工后由于废料没有及时清理而造成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保持各类设备设施功能的完整性。“工完、料净、场地清”一直是企业检维修作业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44.本标准与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有什么区别?

两个标准适用范围和侧重不同。

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检修装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侧重于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阶段,生产装置尚未引入易燃、易爆、有毒等工艺介质条件下。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化工及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作业。侧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建成投用后运行期间开展的特殊作业。对于在现有生产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开展特殊作业时适用哪个标准,应根据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周围环境潜在的风险确定。

45.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如何做好作业前准备工作?

涉及放射源的企业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管理要求。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在开展特殊作业前应采取将放射源关闭或将放射源直接移除的方式,做好放射源的能量隔离工作。

(1)将放射源关闭

①将放射源关闭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保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在防护距离内或允许可接受剂量的条件下作业;

②在放射源周围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止作业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并做好现场交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作业期间不得进入警戒区;

③为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并告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将放射源直接移除

①放射源的移除和关闭应由掌握放射防护技能,经过良好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具备执行安装、检查及维修工作需要的能力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②拆除的放射源应按企业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存放于指定位置发生丢失及时上报。

46.本标准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系统管理是如何规定?应如何实施?

本标准第4.13条规定,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为:

(1)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2)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V,并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倒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就是要求需要使用照明的作业现场配置的照明系统不仅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还得满足照度要求。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了工业场所的照度要求。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照明;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使用12V安全电压照明;依据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灯具。”要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场所作业时,配置的照明电压在常规安全电压限值的基础上再降低1~2个电压等级。GB/T 3805-2008《特低电压(ELV)限值》规定了安全电压的最高限值为 50V。安全电压一般分为 48V、36V、24V、12V等几个等级。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及夜间设置警示红灯”是因为红色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根据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实现“一机、一闸”。同时动力电一般采用380V供电,照明电为 220V供电,电压不一样。虽然有些对照明电要求不高的场所,可以取380V 一相,再加一跟零线也能形成照明电供电线路,但是容易出现在电机之类启动时照明灯具闪烁现象,影响安全作业。

47.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如何对作业单位、属地单位进行责任划分?

目前,部分企业有自己的维修队伍,日常进行的特殊作业由其自己的维修队伍完成,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实施特殊作业的安全责任不好区分。建议企业制定属地管理办法,界定属地管理的含义及属地的划分、确定属地主管人及其职责。

企业自己的维修队伍也不是对企业内部各作业场所的风险完全掌握,因此所有作业必须得到属地主管的同意方可实施。在特殊作业期间,应严格落实作业人、审批人及监护人的职责,并接受属地主管的监督和审核。企业自己的维修队伍,相对于属地单位讲,可按“承包商”对待。

48.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中试装置的特殊作业应如何参照本标准进行管理?

在企业的中试装置开展特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验室室内开展的动火作业,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参照本标准执行,企业可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做出要求。

49.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如何按照本标准做好作业管理工作?

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不涉及储罐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基本为桶装或袋装,存储在仓库内,库外一般不存在可燃气体。因此在库外部(不含管廊)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进行,而在仓库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要求。其他特殊作业不分室内外,均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案例】 发生在2020年8月4日的贝鲁特港口爆炸事故,就是人在存放2750 t 硝酸铵和大量烟花爆竹的仓库内动火,未清理库内可燃物质,引起重大爆炸事故。

50.汽车加油、加气站是否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经营是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因此其开展动火、入罐清理等特殊作业应执行本标准。

51.装置大检修期间的特殊作业如何管理?

装置大检修期间,虽然系统内物料已经清空,但检修现场人员纷杂,多项特殊作业同步开展,再加上个别设备可能仍存有物料或置换不彻底,因此大检修期间开展特殊作业的风险仍不容忽视,对检修过程中的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52.本标准中对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要求“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较大的设备”如何界定?

这不能一概而论。设备内如果有填料等,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取样点;如果是全部直接连通的设备,结合设备内部空气流动情况,介质情况(密度比空气大,还是比空气小),综合考虑是否视为较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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